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,全面實施《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五階段)》(GB18352.5-2013)和《車用壓燃式、氣體燃料點燃式發(fā)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(中國Ⅲ、Ⅳ、Ⅴ階段)》(GB17691-2005)中第五階段排放標準(以下簡稱國五標準)要求,經(jīng)國務(wù)院同意,現(xiàn)就有關(guān)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根據(jù)油品升級進程,分區(qū)域?qū)嵤C動車國五標準
(一)東部11省市(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遼寧省、上海市、江蘇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山東省、廣東省和海南省)自2016年4月1日起,所有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、輕型柴油客車、重型柴油車(僅公交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郵政用途)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。
(二)全國自2017年1月1日起,所有制造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、重型柴油車(客車和公交、環(huán)衛(wèi)、郵政用途)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
(三)全國自2017年7月1日起,所有制造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。
(四)全國自2018年1月1日起,所有制造、進口、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,須符合國五標準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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